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

原告
賴明雪
被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嗣經原告於107年9月18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7年9月26日以107年度救字第223號裁定駁回,再經原告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1月23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481號裁定駁回抗告,並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書在卷可按;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