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
- 原告
- 賴明雪
- 被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嗣經原告於107年9月18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7年9月26日以107年度救字第223號裁定駁回,再經原告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1月23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481號裁定駁回抗告,並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書在卷可按;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