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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給付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逢甲大學、科技部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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