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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給付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上訴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威
被上訴人
逢甲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秉乾
被上訴人
科技部
法定代理人
陳良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5 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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