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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蔡政哲張婷妮趙德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昌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莊隆慶

      方文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8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9 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5、43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收費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8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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