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
- 上訴人
- 周國興
- 即被告
- 12樓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鴻因107 年重訴字第1185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02 萬4,1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6萬7,1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鴻因107 年重訴字第1185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02 萬4,1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6萬7,1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