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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蔡政哲

上訴人
周國興
即被告
12樓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鴻因107 年重訴字第1185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02 萬4,1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6萬7,1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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