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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
    李守恩

  • 當事人
    鍾佳宏榮聖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96號原   告 鍾佳宏 被   告 榮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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