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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徐千惠許勻睿范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訴人
鑫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燕珍
被上訴人
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被上訴人
人 鍾榮昌
被上訴人
洪嘉昇

      黃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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