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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

原告
利得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銘
被告
雲端市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暐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查,茲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或約定以本院轄區作為契約履行地之情,自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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