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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寶沃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正彬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被告
陳冠豪
被告
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林於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俊宏、林於堂為被告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周志鵬,其嗣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除董事長周志鵬之外,尚有董事林俊宏、林於堂,此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考,則周志鵬之死亡後,應由林俊宏、林於堂為被告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茲因林俊宏、林於堂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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