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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陳智暉

  • 當事人
    寶沃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陳冠豪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31號 原 告 寶沃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正彬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 告 陳冠豪 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林於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俊宏、林於堂為被告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周志鵬,其嗣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除董事長周志鵬之外,尚有董事林俊宏、林於堂,此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考,則周志鵬之死亡後,應由林俊宏、林於堂為被告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茲因林俊宏、林於堂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其為 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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