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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楊明珠
法定代理人
楊錦銘
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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