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毅剛、黃文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上 訴 人 黃文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宋潔等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文辰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02萬5,500元、1420萬3,500元,應各徵第二審 裁判費17萬6,796元及20萬5,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