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崔潔立、瘋狂蛋有限公司、連寶明、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昌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 原 告 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潔立 訴訟代理人 彭韻婷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潼彬律師 被 告 瘋狂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寶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 理人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洪鈴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