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維奇、黃勳瑜
- 原告香港商迪雅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明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 原 告 香港商迪雅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維奇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被 告 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勳瑜(原名李柏賢) 被 告 李明華 黃瑩珠 李蕙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勳瑜(原名李柏賢)、李明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5萬5,160元,及被告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勳瑜(原名李柏賢)自民國107年12月27日起、 被告李明華自民國108年2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不含縮減部分)由被告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勳瑜(原名李柏賢)、李明華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505萬元為被告 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勳瑜(原名李柏賢)、李明華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勳瑜(原名李柏賢)、李明華如以新臺幣1,515萬5,1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依原告與被告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利達公司)所簽立珠寶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6條第2項約定,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起訴時乃依據系爭契約而為請求(先位請求後經撤回,如後述);被告李蕙英亦未抗辯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本院有管轄權。 被告永利達公司、黃勳瑜(原名李柏賢)、李明華、黃瑩珠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查原告起訴時請求之聲明為:先位聲明:被告應返還如起訴狀所附之附表1(見本院卷第27至32頁)所示珠寶予原告。備位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39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而後,其訴之聲明屢經擴張、追加及減縮,並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為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218,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基上,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但書第3款、第262條之規定,自屬一部撤回並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前述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永利達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22日簽立系爭契約,約由原告提供珠寶委託被告永利達公司代為出售,並以賣得價金與約定金額之價差做為被告的報酬,且原告已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珠寶(下合稱系爭珠寶)予被告永利達公司。詎料被告永利達公司董事即被告李明華竟先後於107年3月28日、107年3月31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跑路了」、「整合困境中,會妥善處理解決問題,請給我點時間來面對」、「公司被迫歇業,需要時間整頓出發,有心處理,會給交代的」等語予原告的總經理比圖。惟自107年4月9日起,李明華即未再讀取或回覆比圖所傳 送的訊息,被告永利達公司更於107年4月19日申請停業,「爆料公社」網站上亦張貼有「知名『日X國際精品旗艦店』遭踢爆負責人欠債跑路,多名受害者指控商品已交付卻沒拿到錢只拿到手寫匯款單」之訊息,應足認被告永利達公司已陷於財務困難,則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3項第1款約定,原告本應得請求 永利達公司返還系爭珠寶。而系爭契約乃原告委託被告代為銷售系爭珠寶之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28條規定,原告亦得隨時 終止系爭契約,且因被告於受領系爭珠寶後所簽發的支票尚未兌現,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應認系爭珠寶仍為原告所有,而被告永利達公司為一家族企業,其董事長即被告黃勳瑜(原名李柏賢,下稱黃勳瑜),為實際負責人李明華之子、被告黃瑩珠、李蕙英(下稱黃瑩珠、李蕙英)則分別為李明華之妻子與胞姐,其等均有可能占有系爭珠寶,故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終止系爭契約的意思表示後,系爭珠寶即為被告所無權占有,原告本來應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規定請求返還系爭珠寶。但現在系爭珠寶因李明華、黃勳瑜已經捲款潛逃而無法返還,原告因而受有相當於系爭珠寶價額損害,則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213條、第21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相當系爭珠寶之價額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而依106年7月5日、106年7月27日、107年1月24日採購暨保管單計算,系爭珠寶的價額共計為新臺幣( 下同)15,218,160元如附表所示(此金額為原告誤加誤算,正確金額應為15,155,160元,參見附表說明),爰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218,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李蕙英答辯:原告所為之聲明與其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顯不相符。被告否認曾取得系爭珠寶,若原告主張系爭珠寶遭被告變賣獲利,自應舉證證明系爭珠寶業已交付被告;況且,原告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償還系爭珠寶之價額,自應由客觀公正之單位證明系爭珠寶之客觀市價,而非以其自訂之價格作為認定之標準。再者,原告自起訴迄今未曾具體說明被告有何侵權行為,僅因其為被告李明華之胞姐,即誣指其侵占系爭珠寶,實則本件乃原告與被告李明華間之交易糾紛,容與被告無涉;更何況被告僅為被告永利達公司之雇員,未曾參與公司之經營,自無從侵占系爭珠寶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被告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勳瑜、李明華、黃瑩珠等人經合法通知(均為公示送達),均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與永利達公司於106年3月22日簽立系爭契約,雙方約定原告提供珠寶委託被告永利達公司代為出售,並以賣得價金與約定金額之價差做為被告永利達公司報酬,原告嗣後已交付系爭珠寶予被告永利達公司,而被告李明華為被告永利達公司董事並為實際負責人,自107年4月9日起即未再讀取或回覆 比圖所傳送的訊息,被告永利達公司於107年4月19日申請停業,被告永利達公司已陷於財務困難,卻未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3項第1款約定返還系爭珠寶,被告永利達公司之支票未兌現, 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應認系爭珠寶仍為原告所有,而被告永利達公司為一家族企業,董事長即被告黃勳瑜,為李明華之子、被告黃瑩珠、李蕙英分別為李明華之妻子與胞姐等情,為被告李蕙英不爭執,且有如附表所示系爭珠寶之採購暨保管單、保管條、照片(頁數均詳如附表卷證出處欄位所示)等件在卷可證,並經互相核對,對照無誤,應為真實。 ㈡查原告主張之系爭契約存在於其與被告永利達公司之間,而被告永利達公司現已無營業,其所交付之系爭珠寶,現在去向不明,而被告黃勳瑜、李明華各為被告永利達公司之負責人、實際負責人,被告黃瑩珠為被告黃勳瑜之母、李明華之妻,均有經營被告永利達公司之業務,但系爭珠寶係交付予被告李明華,黃勳瑜為被告永利達公司之負責人,本應同負妥為保管之責。徵以,被告李蕙英亦當庭表示:原告確與被告永利達公司有珠寶交易,其為在被告永利達公司上班的員工,被告李明華是其弟弟,被告永利達公司於107年3月27日停業,107年4月9日 時,被告李明華叫我們去公司上班,但我們進去公司時,公司櫃上珠寶都不見了,同月10日我們只有領了1/4月的薪水,就 沒有再聯絡,其他被告李明華等人,均已經行蹤不明,其亦無法聯絡;原告貨會交被告李明華,被告李明華交由我們在門市販賣,東西出售後,由被告李明華會跟原告結帳,但我不知道這些東西是不是有賣出去、有沒有結帳過,因為他們結帳都是開票,我只在門市負責販賣等語無誤(見本院卷第177至178頁、第404頁),斟酌被告永利達公司顯為資力發生困難,無法 繼續營運,且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之被告黃勳瑜、李明華均已經行方不明,系爭珠寶亦不翼而飛,而系爭珠寶為體積小、極具價值之動產,容易攜帶、處分及換價,衡之常情,被告永利達公司既然經營不良停業,本放置被告永利達公司內具高價值之系爭珠寶,顯已遭到可以及早瞭解公司財務情形並掌管公司財產、存貨之被告黃勳瑜、李明華逕取走侵占或處分,是基於一般人生活經驗法則,並衡酌原告之前述舉證,已足認原告主張系爭珠寶已依約交付被告永利達公司占有中,並由被告永利達公司之負責人黃勳瑜,以及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李明華等2人 於公司財務出現問題停業之前即逕自取走占有、甚或可能已經另行處分之事實,堪以採認。則原告就與之有系爭契約關係之被告永利達公司,以及公司負責人之被告黃勳瑜、實際負責人之李明華等人,於依法終止系爭契約後仍無法返還之系爭珠寶,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被告永利達公司、黃勳瑜、李明華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即,原告合併前述請求權而請求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附表所示系爭珠寶合計總金額,原告誤計而請求15,218,1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㈢原告雖以:被告黃瑩珠為被告李明華之妻,亦為實際上處理公司業務之人、被告李蕙英為董事亦擔任過交易的窗口,全為實際經營者,系爭珠寶既然為被告永利達公司占有中,但公司已停業,被告黃瑩珠及李蕙英2人,亦有侵奪並占有系爭珠寶事 實,故於原告終止對被告永利達公司系爭契約後,系爭珠寶亦為被告黃瑩珠、李蕙英所無權占有中,並依前述第179條、第 184條等規定,亦向被告2人而為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語。然原告當庭亦稱:保管單及珠寶都由被告李明華核對及保管等語,與被告李蕙英所稱:其僅在公司上班,非公司股東或負責人,每月支薪僅3萬元,且本件交易簽名也非其,公司珠寶均 由被告李明華保管等語一致(見本院卷第252頁),原告亦無 法舉證證明被告黃瑩珠、李蕙英確實取走被告永利達公司之系爭珠寶一事,而被告黃瑩珠及李蕙英2人既非被告永利達公司 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原告又對其2人亦有現實占有系爭珠 寶或另為處分等之事實,亦無法積極事證以證明,既經被告李蕙英否認如前,並依卷證資料,被告李蕙英或黃瑩珠2人,亦 並非被告永利達公司之登記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見本院卷第49頁),有原告提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參,亦無從認定被告黃瑩珠及李蕙英2人究竟有何確實有占有 系爭珠寶而有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等之事實存在,是原告對被告黃瑩珠及李蕙英2人所為之前開請求,因為舉證尚有不足, 無從准許。 據上,原告以其依系爭契約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珠寶予被告永利達公司,並由被告李明華親收,因被告永利達公司已於107年4月19日後停業,其已無法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3項第1 款約定請求返還系爭珠寶,被告永利達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黃勳瑜、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李明華應給付相當系爭珠寶價額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即15,155,160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 明文。原告請求被告永利達公司、被告黃勳瑜、李明華給付15,155,160元之部分,被告永利達公司、黃勳瑜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2月27日起(見本院卷第205頁)、被告李明華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2月2日起(見本院卷第197頁),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為有理由。至原告主張被告黃瑩珠、李蕙英2人有占有系爭珠寶可能性 而共同請求之部分,因無法舉證證明,且依卷證資料,亦無法為有利原告之認定,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已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被告免為假執行相當之擔保金額。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據上,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妙穗 附表: ┌──────────────────────────────────┐ │ 2017年7月27日採購暨保管單部分 │ ├──┬────────┬────────┬───────┬─────┤ │編號│Lot no. │Description │Amount │卷證出處 │ │ │品名號碼 │ │價值 │ │ │ │ │ │(新臺幣) │ │ ├──┼────────┼────────┼───────┼─────┤ │1 │Jade Pendent │Jade Pend │16,000元 │本院卷第 │ │ │k-36-42 │(玉) │ │309、315頁│ ├──┼────────┼────────┼───────┤ │ │2 │Jade Pendent │Jade Pend │27,000元 │ │ │ │k-36-48 │ │ │ │ ├──┼────────┼────────┼───────┤ │ │3 │Jade Pendent │Jade Pend │32,000元 │ │ │ │k-36-73 │ │ │ │ ├──┼────────┼────────┼───────┤ │ │4 │Jade Pendent │Jade Pend │48,000元 │ │ │ │k-36-75 │ │ │ │ ├──┼────────┼────────┼───────┤ │ │5 │Jade Pendent │Jade Pend │27,000元 │ │ │ │k-36-46 │ │ │ │ ├──┼────────┼────────┼───────┤ │ │6 │Jade Pendent │Jade Pend │160,000元 │ │ │ │k-36-79 │ │ │ │ ├──┼────────┼────────┼───────┤ │ │7 │Jade Pendent │Pend coiah cert │200,000元 │ │ │ │k-36-141 │ │ │ │ ├──┼────────┼────────┼───────┤ │ │8 │T-Jade Ring-1 │36 Coiah cert │100,000元 │ │ │ │k36-140 │Ring │ │ │ ├──┼────────┼────────┼───────┤ │ │9 │T-Jade Ring-2 │52 wire cert │160,000元 │ │ │ │k36-139 │Ring │ │ │ ├──┼────────┼────────┼───────┤ │ │10 │cest coiah gia │Ev3, 3ExN Round │338,500元 │ │ │ │0000000000 │ │ │ │ ├──┼────────┼────────┼───────┼─────┤ │11 │0.50 Ring │K36-86-D-454 │64,000元 │本院卷第30│ │ │ │K36-96-D-614 │ │9頁 │ ├──┼────────┼────────┼───────┼─────┤ │12 │SP-197 TZ pend │1P-17.01cts │265,000元 │本院卷第 │ │ │ │SD-434cts │ │309、315頁│ ├──┼────────┼────────┼───────┼─────┤ │13 │SP-170 sovel │1P-355 │550,000元 │本院卷第 │ │ │ivccKloue │11P-13.12 │ │309、317頁│ │ │ │700p-7.15cts │ │ │ ├──┼────────┼────────┼───────┤ │ │14 │SR-254 GRS Ema │1P-4.16cts wire │398,000元 │ │ │ │Ring │cert │ │ │ ├──┼────────┼────────┼───────┤ │ │15 │SR-225 Ruby-Lig │1p-17.46cts Ring│298,000元 │ │ ├──┼────────┼────────┼───────┤ │ │16 │Ruby Ring 2cts │Ruby-2.13 18k │328,000元 │ │ ├──┼────────┼────────┼───────┤ │ │17 │RG00000-0 TRI │17160-1.01 SD-0 │60,000元 │ │ │ │ │.70 Ring 18K │ │ │ ├──┼────────┼────────┼───────┼─────┤ │18 │C-88 1.50 Ring │1P-1.50cts │198,000元 │本院卷第 │ │ │ │50p-1.45cts │ │311、317頁│ ├──┼────────┼────────┼───────┤ │ │19 │RG00000-00 │1P-1.50 │162,000元 │ │ │ │1.50 Ring │12P-0.48 │ │ │ ├──┼────────┼────────┼───────┤ │ │20 │Fancy Ring 1.05 │Gia-0000000000 │70,000元 │ │ │ │-x-y │1.05-1P,0.18-16P│ │ │ │ │ │18K Ring │ │ │ ├──┼────────┼────────┼───────┤ │ │21 │Fancy Ring 1.18 │Gia-0000000000 │72,000元 │ │ │ │x-2 │1.18-1P, │ │ │ │ │ │16P-0.18 18K │ │ │ │ │ │Ring │ │ │ ├──┼────────┼────────┼───────┤ │ │22 │KRG003 │Gia-0000000000 │128,800元 │ │ │ │ │FSI, x, v, N. │ │ │ │ │ │1.09 SD-0.32 │ │ │ ├──┼────────┼────────┼───────┤ │ │23 │X-Z Ring R-79 │0000000000-0.01 │208,500元 │ │ │ │ │0000000000-0.00 │ │ │ │ │ │NO cert-1.00 │ │ │ ├──┼────────┼────────┼───────┤ │ │24 │X-Z Ring CR-301 │0000000000-0.01 │136,000元 │ │ │ │ │0000000000-0.00 │ │ │ ├──┼────────┼────────┼───────┤ │ │25 │X-Z Ring CR-301 │0000000000-0.00 │136,000元 │ │ │ │ │0000000000-0.00 │ │ │ ├──┼────────┼────────┼───────┤ │ │26 │RG00000 0cts │0000000000-0.03 │95,000元 │ │ │ │pear Ring │KS11 2v, N 18K │ │ │ ├──┼────────┼────────┼───────┤ │ │27 │RG00000-0 K&M │HRT-1.01 │78,000元 │ │ │ │stone │18K-26P-0.16 │ │ │ ├──┼────────┼────────┼───────┤ │ │28 │0000000000 KVVS2│Oval, x, v, MB │80,000元 │ │ │ │ │1P 1.01 │ │ │ ├──┼────────┼────────┼───────┤ │ │29 │FP-PGB │G-0.33 S-0.77 │185,000元 │ │ │ │ │B-0.61 18K │ │ │ │ │ │P-0.60 │ │ │ ├──┼────────┼────────┼───────┤ │ │30 │Loose stone K&M │1P-2.02 Enaerald│118,000元 │ │ │ │Ema │cut │ │ │ ├──┼────────┼────────┼───────┤ │ │31 │RG-13 │Radiant-1.04 │108,000元 │ │ │ │ │SD-0.20 18K │ │ │ ├──┼────────┼────────┼───────┤ │ │32 │RG92449 Pear │1P-0.70 │54,000元 │ │ │ │Ring │42P-0.42 18K │ │ │ ├──┼────────┼────────┼───────┤ │ │33 │1931 │Ring-0.50 PRN. │36,000元 │ │ │ │0.50-PRN │SD-0.50 18K │ │ │ ├──┼────────┼────────┼───────┤ │ │34 │RG00000-00 Ring │18K 11P-0.70 │20,000元 │ │ ├──┼────────┼────────┼───────┤ │ │35 │RG00000-0 0.70 │1P-0.70 30g. 18K│68,000元 │ │ │ │Ring │ │ │ │ ├──┼────────┼────────┼───────┤ │ │36 │RG92334-0.50HRT │ │72,000元 │ │ │ │PE91288-HRT-0.50│ │ │ │ ├──┼────────┼────────┼───────┤ │ │37 │Cushion │gia-Evs, x, v,SB│1,465,500元 │ │ │ │0000000000 │ │ │ │ ├──┼────────┴────────┴───────┴─────┤ │以上│ 6,562,300元│ │小計│ │ ├──┴───────────────────────────────┤ │2018年1月24日採購暨保管單部分 │ ├──┬────────┬────────┬───────┬─────┤ │編號│Lot no. │Description │Amount │卷證出處 │ │ │品名號碼 │ │價值 │ │ │ │ │ │(新臺幣) │ │ ├──┼────────┼────────┼───────┼─────┤ │1 │PF goods │as pe6 │182,600元 │本院卷第 │ │ │Jade JeW │photo │ │319、325頁│ ├──┼────────┼────────┼───────┤ │ │2 │Ruby ring │Ruby-2.13 │300,000元 │ │ │ │2cds │18K │ │ │ ├──┼────────┼────────┼───────┤ │ │3 │EA90656- │30-white │46,000元 │ │ ├──┼────────┼────────┼───────┼─────┤ │4 │0.50 pend & ring│all in list │672,000元 │本院卷第 │ │ │ │ │ │319、325、│ │ │ │ │ │327、329頁│ ├──┼────────┼────────┼───────┼─────┤ │5 │0.50 B6acects-27│18K │618,000元 │本院卷第 │ │ │ │29p-14.93cts │ │319、325頁│ ├──┼────────┼────────┼───────┤ │ │6 │EA0301-52 │10P-0.80(CO) │26,000元 │ │ │ │EA0301-54 │10p-0.80(y) │52,000元 │ │ ├──┼────────┼────────┼───────┤ │ │7 │EA00000-00000 │2p-0.82 │82,000元 │ │ │ │0.40 easring │2p-0.85 │ │ │ ├──┼────────┼────────┼───────┤ │ │8 │EA96686 │2p-1.40 │118,000元 │ │ │ │21121 │ │ │ │ ├──┼────────┼────────┼───────┤ │ │9 │ER-14 │oval-yell easing│46,000元 │ │ │ │1-97 │18K │ │ │ │ │ │2p-1.50 24P-0.50│ │ │ ├──┼────────┼────────┼───────┤ │ │10 │1428 │y-2 si,-1.00 │68,000元 │ │ │ │CR-301 │18p-0.25 │ │ │ │ │ │0000000000 │ │ │ ├──┼────────┼────────┼───────┤ │ │11 │0000000000 │Fy vs,1.00 │140,000元 │ │ │ │1p-77 │18K,x,v,y │ │ │ ├──┼────────┼────────┼───────┤ │ │12 │CR301 │1P-1.00,18K,OWLB│52,000元 │ │ │ │DR-79- │Pend-1p-1.01 18k│56,000元 │ │ │ │ │010LB │ │ │ ├──┼────────┼────────┼───────┤ │ │13 │18K │1.0-15.41cts │185,000元 │ │ │ │T2-W1 │so-2.18cts │ │ │ ├──┼────────┼────────┼───────┤ │ │14 │18K │1p-19.78cts │185,000元 │ │ │ │T2-W1 │SD-1.48cts │ │ │ ├──┼────────┼────────┼───────┤ │ │15 │18K │1P-19.83cts │180,000元 │ │ │ │T2-W4 │SD-1.40cts │ │ │ ├──┼────────┼────────┼───────┤ │ │16 │T2-W5 │1P-14.66cts │148,000元 │ │ │ │ │SD-1.23 │ │ │ ├──┼────────┼────────┼───────┤ │ │17 │18K │1P-29.66cts │300,000元 │ │ │ │T2-W-P1 │SD-3.47cts │ │ │ ├──┼────────┼────────┼───────┤ │ │18 │Peas-3P │4.11,6.78,10 ss │112,000元 │ │ │ │PI2I-W-NT │SD-1.19cts │ │ │ ├──┼────────┼────────┼───────┤ │ │19 │Peas-1.01 │SD-228-4.19cts │600,000元 │ │ │ │Ta-Funcy │SD-6.66cts │ │ │ │ │ │Neck │ │ │ ├──┼────────┼────────┼───────┼─────┤ │20 │D-96 │0000000000 │68,000元 │本院卷第 │ │ │DP-78 │w-x-vvs2 1.01 │ │320、331頁│ ├──┼────────┼────────┼───────┤ │ │21 │D-96 │0000000000 │80,000元 │ │ │ │DP-78 │LSi,-1.01-2x,N │ │ │ ├──┼────────┼────────┼───────┤ │ │22 │Cuslion │OWLB-1.01 │53,500元 │ │ │ │CR-301 │18P-0.25 │ │ │ ├──┼────────┼────────┼───────┤ │ │23 │0.09 │45P-4.03 │100,000元 │ │ │ │B6acects-22 │18K-871g │ │ │ ├──┼────────┼────────┼───────┤ │ │24 │J-NEO-2 │1P-1.50-pear │238,000元 │ │ │ │ │182P-8.76 │ │ │ ├──┼────────┼────────┼───────┤ │ │25 │DR-78 │ESI,-1.01 │133,000元 │ │ │ │0000000000 │X,V,N │ │ │ ├──┼────────┼────────┼───────┤ │ │26 │Heast │ISl2 │655,000元 │ │ │ │0000000000 │2Ex,N │ │ │ ├──┼────────┼────────┼───────┤ │ │27 │Cushion │N SI, │138,060元 │ │ │ │0000000000 │X,V,N │ │ │ ├──┼────────┼────────┼───────┤ │ │28 │Pear-g,v,F │ │143,700元 │ │ │ │0000000000 │ │ │ │ ├──┼────────┼────────┼───────┤ │ │29 │Oval │K Sh │197,000元 │ │ │ │0000000000 │X,V,VSB │ │ │ ├──┼────────┼────────┼───────┤ │ │30 │Cush │1V VS2 │447,000元 │ │ │ │0000000000 │2X,SB │ │ │ ├──┼────────┴────────┴───────┴─────┤ │以上│ 6,421,860元│ │小計│ │ ├──┴───────────────────────────────┤ │ 2017年7月5日採購暨保管單部分 │ ├──┬────────┬────────┬───────┬─────┤ │編號│Lot no. │Description │Amount │卷證出處 │ │ │品名號碼 │ │價值 │ │ │ │ │ │(新臺幣) │ │ ├──┼────────┼────────┼───────┼─────┤ │1 │LR01 │Parl Ring │25,000元 │本院卷第 │ ├──┼────────┼────────┼───────┤53、385頁 │ │2 │LR02 │Lpmq Ring │13,500元 │ │ ├──┼────────┼────────┼───────┤ │ │3 │LR03 │Jade Ring │30,000元 │ │ ├──┼────────┼────────┼───────┤ │ │4 │SP-178 │10-16.68cts │260,000元 │ │ │ │Sotor Pend │SD-6.29cts │ │ │ ├──┼────────┼────────┼───────┤ │ │5 │SP-212 │1P-52.58cts │468,000元 │ │ │ │Pend R.L │52-2.24 │ │ │ ├──┼────────┼────────┼───────┤ │ │6 │SR-286 │1P-16.17cts │205,000元 │ │ │ │Rt Ring │52-21.15 │ │ │ ├──┼────────┼────────┼───────┤ │ │7 │SR-324 │1P-11.04cts │153,000元 │ │ │ │TZ Ring │50-0.98cts │ │ │ ├──┼────────┼────────┼───────┤ │ │8 │SR-343 │1p-4cts │200,000元 │ │ │ │Era RK │SD-2.36 Ema │ │ │ │ │ │(SD-3.11) │ │ │ ├──┼────────┼────────┼───────┤ │ │9 │SR 383 │ARS-6.17 │298,500元 │ │ │ │Supp-Ring │SD-3.11 │ │ │ ├──┼────────┼────────┼───────┼─────┤ │10 │334 │19-1.70cts │210,000元 │本院卷第 │ │ │1.7cts Ring │100p-1.40 │ │54、385頁 │ ├──┼────────┼────────┼───────┤ │ │11 │PF Ring │1-2.37cts │120,000元 │ │ │ │Fancy │ │ │ │ ├──┼────────┼────────┼───────┤ │ │12 │SP-199 │11p-128cts │188,000元 │ │ │ │T2 B5a18 │SD-11p-0.93 │ │ │ ├──┼────────┴────────┴───────┴─────┤ │以上│ 2,171,000元│ │小計│ │ ├──┴───────────────────────────────┤ │全部總計:15,155,160元 │ │ │ ├──────────────────────────────────┤ │說明:原告108年5月29日書狀記載1,5218,160元並於開庭時引為訴之聲明之金│ │額,應有誤算。 │ │ │ │ │ │計算式: │ │6,562,300元+6,421,860元+2,171,000元=15,155,160元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