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9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98號

原告
鴻基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專銘
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