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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02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0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使徒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艾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宇謀(原名:朱威旭)、賴昱哲、鄧加樂因107年重訴字第1302號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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