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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呂煜仁

  • 當事人
    常春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畢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27號原   告 常春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怡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蔡穎瑩律師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畢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BitWeise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兼法定代理 邱奕珩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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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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