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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朱勝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6,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上訴人朱勝勳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291,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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