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羅宗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潔律師
- 被告
- 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康鈞
- 被告
-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龍
- 被告
- 鼎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哲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家淇
- 被告
- 連康鈞
詹宜臻
張佳綺(即陳文輝之繼承人)
陳穎婕(即陳文輝之繼承人)
陳葳羚(即陳文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志龍為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極建設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連康鈞,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變更為林志龍,有泰極建設公司變更登記表、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林志龍聲明承受泰極建設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地位。惟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林志龍承受泰極建設公司法定代理人地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