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張嘉驊 游珮瑜 許澤云 李心彤 許含宇 詹宥萱 陳乃菁 林桂瑤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