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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

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告
張嘉驊
被告
游珮瑜
被告
許澤云
被告
李心彤
被告
許含宇
被告
詹宥萱
被告
陳乃菁
被告
林桂瑤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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