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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劉台安
  • 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

  • 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嘉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張嘉驊 游珮瑜 許澤云 李心彤 許含宇 詹宥萱 陳乃菁 林桂瑤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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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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