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
- 原告
-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家樹
- 訴訟代理人
- 顏文正律師
- 被告
- 張嘉驊
- 被告
- 游珮瑜
- 被告
- 許澤云
- 被告
- 李心彤
- 被告
- 許含宇
- 被告
- 詹宥萱
- 被告
- 陳乃菁
- 被告
- 林桂瑤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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