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譚家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嘉驊、游珮瑜、許澤云、李心彤、許含宇、詹宥萱、陳乃菁、林桂瑤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23萬4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8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