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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台安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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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嘉驊、游珮瑜、許澤云、李心彤、許含宇、詹宥萱、陳乃菁、林桂瑤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23萬4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8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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