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陳祥欽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國彬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訴字第139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億701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2萬3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