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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20號

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雯珊

上訴人
原告
歐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芬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瑞川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420號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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