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2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歐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佩芬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瑞川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珮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420號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