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即、歐寶企業有限公司、蔡佩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2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歐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芬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瑞川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420號代位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