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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31號

履行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仲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燿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穎間因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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