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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林伊倫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莊育豪 被   告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梓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億344 萬5,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6 萬4,77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2,236 萬4,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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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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