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莊育豪 被 告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梓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億344 萬5,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6 萬4,77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2,236 萬4,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