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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琳玲
被告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家維
被告
洪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臺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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