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許琳玲
- 被告
-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家維
- 被告
- 洪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臺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