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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柯懿真
被告
廣地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湯瑞松
被告
被告
林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6萬0,71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4-15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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