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訴訟代理人
- 柯懿真
- 被告
- 廣地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湯瑞松
- 被告
- 人
- 被告
- 林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6萬0,71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4-15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