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益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美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