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月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益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美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