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益盛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愛美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