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佳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杜碧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