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派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宸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傅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07度重訴字第289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準此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劉育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