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 原告
- 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恭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方道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意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允君律師
- 被告
- 碧兒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 定代理 唐愷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琪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