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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原告
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恭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道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允君律師
被告
碧兒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 定代理 唐愷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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