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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原告
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ANG SHIH JUNG
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律師
被告
仲向榮

      仲向智

      黃桂婷

      何胤諭

      林麗慧

      吳文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43,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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