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 原告
- 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ANG SHIH JUNG
- 訴訟代理人
- 蔡昆洲律師
- 被告
- 仲向榮
仲向智
黃桂婷
何胤諭
林麗慧
吳文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43,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