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 原告
- 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ANG SHIH JUNG
- 訴訟代理人
- 蔡昆洲律師
- 被告
- 仲向榮
- 被告
- 仲向智
- 被告
- 黃桂婷
- 被告
- 何胤諭
- 被告
- 林麗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溫令行律師
- 被告
- 吳文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3,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4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