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 原告
- 在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羿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印象數位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壹萬零玖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貳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