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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解怡蕙

  • 當事人
    在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   告 在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羿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印象數位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壹萬零玖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貳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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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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