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洪文慧
- 法定代理人石克強
- 原告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尹衍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原 告 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克強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黃子盈律師 被 告 尹衍樑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郭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訴請求:㈠確認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地號、權利範圍各十萬分之三八一二 之土地,及其上建號同段第五四五五號、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段○○○號十七樓之房屋(下稱本件房地),於一0一 年一月三十一日共同設定登記、以被告為權利人、以何薇玲為義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一億二千萬元、擔保債權為何薇玲及石克強對被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一億二千萬元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債務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暨相關費用、損害賠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一三一年一月十九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並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為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本件房地坐落本院管轄區域內,依首揭法條,專屬本院管轄。 二、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亦有明定。原告、訴外人何薇玲分別於一一0年十月五日、十二月十三日聲請由何薇玲代原告承當訴訟,然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何薇玲對被告之一億八千三百六十萬元借款及票據債務)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未於本件訴訟繫屬中移轉,本件房地自一0一年迄今始終歸何薇玲所有、並未變更,亦非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方移轉於何薇玲,與承當訴訟之要件有間,自難准許,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 三、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被告同意者;㈡請求之基礎事 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㈣因情事變 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㈤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㈥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七款規定甚明。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逾三年八個月後之一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追加何薇玲為原告,已經被告表示不同意(見卷㈡第二0二頁筆錄),而原告追加何 薇玲之訴,訴訟標的不同、非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非情事變更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訴訟標的對於追加之何薇玲與原告尤無合一確定之必要而得以另訴為之,且非對於被告確定其基礎法律關係成立與否,況本件訴訟於裁定停止前先已進行約一年四個月、言詞辯論五次,其中何薇玲甚且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見卷㈠第五0三至五0七頁) ,追加何薇玲之訴顯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本院認是項追加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另以裁定駁回之,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 1確認本件房地(即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 、權利範圍各十萬分之三八一二之土地,及其上建號同段第五四五五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七 樓之房屋),於一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共同設定登記之本件抵押權(即以被告為權利人、以何薇玲為義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一億二千萬元、擔保債權為何薇玲及石克強對被告現在及將來在一億二千萬元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債務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暨相關費用、損害賠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一三一年一月十九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2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二)原告起訴主張: 1本件房地原為訴外人何薇玲所有,被告曾於一00年十二月 十六日與何薇玲在被告所經營之「潤泰集團」總裁辦公室議定:何薇玲與訴外人即配偶石克強所經營之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一動公司)先減資百分之四十以彌補虧損後,再辦理現金增資十五億,由「潤泰集團」入主成為控制性最大股東,何薇玲與石克強參與現金增資所需款項則向被告借用,並將名下全球一動公司股票設質、交付被告保管;而為免延宕全球一動公司斯時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商銀)等七家銀行申請聯合授信貸款之進度,何薇玲乃同意續任全球一動公司之董事長,並擔任全球一動公司該聯合授信案之連帶保證人,被告則承諾將於合庫商銀聯合授信案完成撥款後,指派代表替換何薇玲任聯合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何薇玲遂於一0一年二月二日以石克強為連帶保證人,向被告借款一億八千三百六十萬元,並於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將本件房地共同設定登記本件抵押權,另於同年二月二日與石克強共同簽發交付到期日為一0六年二月一日、面額一億八千三百六十萬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以為擔保。嗣何薇玲於一0四年五月十三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本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石克強,石克強復於同年十一月十二日以信託為原因,將本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2被告於一0六年三月間以何薇玲未依約清償借款及票款為由 ,向鈞院聲請拍賣本件房地,經鈞院以一0六年度司拍字第九二號民事裁定准許,被告復持該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一0六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三四四三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執行中。惟何薇玲於一0一年五月十八日代表全球一動公司與合庫商銀等七家金融機構簽署聯合授信合約書,並擔任全球一動公司是筆聯合授信案之連帶保證人後,被告竟遲未履行指派他人替換何薇玲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約定,致何薇玲受合庫商銀追償,受有四億一千九百五十六萬元之損害,何薇玲業以對被告之前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權抵銷對被告之一億八千三百六十萬元借款及票據債務。何薇玲既已抵銷消滅對被告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及票據債權,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不存在,被告仍執鈞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強制執行拍賣本件房地,損及原告對本件房地之所有權,爰請求確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被告對何薇玲之一億八千三百六十萬元借款及票據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被告部分: (一)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否認與何薇玲間有所謂「於合庫商銀聯合授信案完成撥款後,指派代表替換何薇玲任聯合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約定,以原告自承全球一動公司未能繼續經營、無法清償向合庫商銀之聯合授信案借款本息,係因政府未准許全球一動公司換照申請所致,則合庫商銀向何薇玲追償,係依雙方間連帶保證契約,與被告無涉,且何薇玲是否已代全球一動公司對合庫商銀清償已有可疑,縱確有代為清償,何薇玲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規定,於代償範圍內當然承受合庫商銀等聯合貸款銀行對全球一動公司之債權,總財產並未減少,並未受有損害,何薇玲對被告並無債權,無從抵銷對被告之借款及票據債務;況何薇玲與石克強間夫妻贈與債權及物權行為均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石克強與原告間信託移轉登記亦經判決塗銷確定,原告自始未取得本件房地所有權,就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請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就塗銷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請求則屬當事人不適格,且均無從補正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本件房地原為何薇玲所有,何薇玲為全球一動公司之董事長,並為全球一動公司向合庫商銀等七家銀行申請聯合授信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何薇玲於一0一年二月二日以石克強為連帶保證人,向被告借款一億八千三百六十萬元,並於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將本件房地共同設定登記本件抵押權,另於同年二月二日與石克強共同簽發交付到期日為一0六年二月一日、面額一億八千三百六十萬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以為擔保,嗣何薇玲於一0四年五月十三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本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石克強,石克強復於同年十一月十二日以信託為原因,將本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於一0六年三月間以何薇玲未依約清償借款及票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拍賣本件房地,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拍字第九二號民事裁定准許,被告復持該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一0六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三四四三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執行中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合約、本院一0六年度司拍字第九二號民事裁定、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網頁列印、聯合授信合約書、執行命令為證(見卷㈠第二七至六一、六九至七三、七七、七九、一0七至一一 九、一九七至二七四頁),且與被告所提存證信函、本院一0六年度司票字第二七一六號民事裁定、一0六年度抗字第一 三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一0六年度非抗字第六六號民事裁定、本院一0六年度司拍字第九二號、一0六年度抗字第二一二 號、臺灣高等法院一0六年度非抗字第九二號民事裁定所載相符(見卷㈠第三五五至三六三、三七一至三九五、四0五至 四三九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但原告主張何薇玲與被告間有所謂「於合庫商銀聯合授信案完成撥款後,指派代表替換何薇玲任聯合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約定,被告遲未履行致何薇玲受合庫商銀追償、受有四億一千九百五十六萬元之損害,被告對何薇玲之一億八千三百六十萬元借款及票據債權業經抵銷消滅部分,則為被告否認,辯稱:全球一動公司無法依約清償債務致何薇玲遭合庫商銀追償,係依雙方間連帶保證契約,與被告無涉,何薇玲並未代全球一動公司對合庫商銀清償,縱確有代償,於代償範圍內當然承受合庫商銀等聯合貸款銀行對全球一動公司之債權,總財產並未減少,並未受有損害,何薇玲對被告並無債權,無從抵銷對被告之借款及票據債務,且原告溯及自一0四年間起即未取得本件房地所有權,就確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否之請求無權利保護必要,就塗銷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請求當事人不適格等語。 四、茲分述如下: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法律關係之存否雖不明確,而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並不因此而有受侵害之危險者,不得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三一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四七三號、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0三一號、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四0號著有判例闡釋甚明。 1原告請求確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被告對何薇玲之一億八千三百六十萬元借款及票據債權)不存在,無非以其為本件房地之所有權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否於兩造間有爭執,而抵押債權存否關乎本件抵押權存否,而本件抵押權有礙本件房地所有權圓滿為論據。 2然合庫商銀於一0五年間經全體聯合授信案債權銀行選定為 當事人,以何薇玲與石克強債權人之地位對何薇玲、石克強及本件原告即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創一投資公司)起訴,先位之訴主張何薇玲與石克強間及石克強與創一投資公司間就本件房地之夫妻贈與、信託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除請求確認前述三人間就本件房地之夫妻贈與、信託債權及物權行為均無效外,並依序代位債務人石克強、何薇玲請求創一投資公司、石克強塗銷就本件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之訴主張何薇玲與石克強間就本件房地之夫妻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侵害合庫商銀等聯合授信案債權銀行之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撤銷何薇玲與石克強間之夫妻贈與債權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依同法第四項規定請求塗銷石克強與創一投資公司間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求創一投資公司、石克強塗銷就本件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五號事件受理,並於一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撤銷何薇玲、石克強間就本件房地之夫妻贈與債權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及命石克強、創一投資公司塗銷就本件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見卷㈡第四一至六七頁),該判決經臺灣高等法院一0八年度重上字第六八九號、最高法院一一0年 度台上字第八三九號民事判決駁回何薇玲、石克強、創一投資公司之上訴,而於一一0年九月八日確定(見卷㈡第一 0三至一三一、一四七至一五一頁)。 3石克強與創一投資公司間就本件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既經塗銷,石克強與何薇玲間就本件房地之夫妻贈與債權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亦經撤銷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創一投資公司溯及自一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即未能取得本件房地之所有權,本件房地自一0一年迄今始終歸何薇玲所有、並未變更,堪以認定。原告(創一投資公司)既自一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即未能取得本件房地之所有權,原告(創一投資公司)於一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提起本件訴訟時,即自始無本件房地之所有權、非本件房地之所有權人,就本件房地所設定之本件抵押權存否、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否,即欠缺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經本院於一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當庭命原告補正,原告執意指確認訴之利益並無欠缺、拒絕補正(見卷㈡第二0二頁筆 錄),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否,原告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已足認定,原告請求確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二)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段亦有明定。 1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立法理由記載:「謹按本條為保護所有權之規定,計分三種:一為所有物之返還請求權,一為保全所有權之請求權,一為預防侵害請求權,蓋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若不能請求返還,則所有權無從行使,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若不能請求排除,則不能保全所有權之安然行使,對於有害其所有權之虞者,若不能請求防止,一旦至實行被侵害時,則難填補其損失,故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為保護所有人之得行使其權利起見,特許為返還之請求,所有權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為保所有得安然行使其權利起見,特許其為除去之請求,所有權人認為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特許其為防止之請求,此本條之所由設也」,是得行使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物上請求權者,以所有人為限。 2而何薇玲、石克強間就本件房地之夫妻贈與債權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及石克強與創一投資公司間就本件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已經本院於一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一0 五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五號民事判決撤銷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判決經臺灣高等法院一0八年度重上字第六八九號、最高法院一一0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九號民事判決駁回何薇玲、石克強、創一投資公司之上訴,而於一一0年九月八日確定;石克強與創一投資公司間就本件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既經塗銷,石克強與何薇玲間就本件房地之夫妻贈與債權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亦經撤銷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創一投資公司)溯及自一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即未能取得本件房地之所有權,本件房地自一0一年迄今始終歸何薇玲所有,原告(創一投資公司)於一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提起本件訴訟時,即自始無本件房地之所有權,業如前敘,原告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段請求被告塗銷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亦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何薇玲、石克強間就本件房地之夫妻贈與債權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及石克強與創一投資公司間就本件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已經本院於一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五號民事判決撤銷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判決經臺灣高等法院一0八年度重上字第六八九號、最高法院一一0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九號民事判決駁回何薇玲、石克強、創一投資公司之上訴,而於一一0年九月八日確定;石克強與創一投資公司間就本件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既經塗銷,石克強與何薇玲間就本件房地之夫妻贈與債權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亦經撤銷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創一投資公司)溯及自一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即未能取得本件房地之所有權,本件房地自一0一年迄今始終歸何薇玲所有,原告(創一投資公司)於一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提起本件訴訟時,即自始無本件房地之所有權,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否,原告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亦無從行使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物上請求權,從而,原告請求確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段請求被告塗銷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洵屬無據,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子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