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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陞陽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奕璇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信志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五行通信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被告
林志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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