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正德
- 即被告
- 張清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光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