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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春鈴陳威帆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原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健君律師
被告
歐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光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游仕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黃鈺純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常股法官黃鈺純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承辦本件民事案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惟查,本案因事務分配移由昕股法官林瑋桓繼續辦理,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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