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張永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石興亞 陳捷 蔡其智 張立業律師 林孝璋律師 梅芳琪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黃裕文 彭木田 許羽婷 莊國明律師 侯雪芬律師 柳慧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