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吳信治 被 告 睿旭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立翔 人 被 告 黃宥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拾肆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命被告黃宥瑜給付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十九條、保證書第十一條之約定,兩造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睿旭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旭公司)、黃立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睿旭公司於民國106年4月18日邀同被告黃立翔、黃宥瑜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1,100 萬元內為授信往來。嗣睿旭公司分別於105 年2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0 萬及新臺幣90萬元、106 年4 月20日借款新臺幣210 萬元及新臺幣90萬元、106 年10月6 日借款美金5 萬1,168 元、106 年11月28日借款美金9 萬8,208 元,合計新臺幣600 萬元、美金14萬9,376 元,目前4 筆新臺幣現放餘額合計243 萬8,822 元、2 筆美金現放餘額14萬9,376 元,其借款、到期日及利息、違約金之計付等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另依系爭契約第 3條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睿旭公司之借款金額美金5 萬1,168 元於107 年2 月2 日到期後即未依約清償,其中新臺幣18萬8,828 元貸款利息僅繳納至107 年3 月6 日即未依約繳納,新臺幣224 萬9,994 元貸款利息僅繳納至107年1月20日,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合計 243萬8,822 元、美金14萬9,376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原告催告後,被告仍置之不理。黃立翔、黃宥瑜為睿旭公司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與睿旭公司就上開款項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 項所示。 二、被告睿旭公司、黃立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黃宥瑜則表示,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承認原告的請求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又被告睿旭公司、黃立翔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被告黃宥瑜於107 年5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為認諾,同意原告之請求,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被告黃宥瑜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號│貸款金額 │借款期間 │請求金額 │年利率│利息之計算 │違約金之計算 │ ├──┼──────┼─────────┼──────┼───┼───────┼────────────┤ │ 1 │ 2,100,000元│105 年2 月1 日起至│ 132,175元│3.65% │107 年3 月6 日│自106 年4 月6 日起至清償│ │ │ │108 年2 月1 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 │ │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2 │ 900,000元│105 年2 月1 日起至│ 56,653元│3.65% │107 年3 月6 日│自106 年4 月6 日起至清償│ │ │ │108 年2 月1 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 │ │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3 │ 2,100,000元│106 年4 月20日起至│ 1,574,994元│3.85% │107 年1 月20日│自107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 │ │ │109 年4 月20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 │ │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4 │ 900,000元│106 年4 月20日起至│ 675,000元│3.85% │107 年1 月20日│自107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 │ │ │109 年4 月20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 │ │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總 計 │ 新臺幣2,438,822元 │ └─────────┴─────────────────────────────────────────┘ 附表二(單位:美金) ┌──┬────┬─────────┬─────┬───┬───────┬───────────────┐ │編號│貸款金額│借款期間 │請求金額 │年利率│利息之計算 │違約金之計算 │ ├──┼────┼─────────┼─────┼───┼───────┼───────────────┤ │ 1 │51,168元│106 年10月6日起至 │ 51,168元│5.8% │106 年10月6 日│自106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07 年2 月2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 │ │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 │ │ │ │ │ │ │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2 │98,208元│106 年11月28日起至│ 98,208元│5.8% │106 年10月6 日│自106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07 年3 月28 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 │ │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 │ │ │ │ │ │ │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總 計 │美金149,37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