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町田世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原 告 町田世文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黃志國律師 被 告 林佑新 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被 告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莊凱閔律師 林致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被 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長安東路分行(下稱系爭分行),系爭分行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林佑新、陳淑玲、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與林佑新、陳淑玲合稱為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為新臺 幣)4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42萬71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㈢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446萬76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迭經其變更訴之聲明,最終確定其訴之聲明如後述,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情形,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日本人,在臺灣開設「肥前屋」日本料理餐廳已數十年,在每星期二上午,原告皆會固定前往系爭分行結算訴外人即負責鰻魚採購之張贊化之經紀費(仲介費)及鰻魚貨款之匯款手續。因原告為系爭分行之高端資產人士,為VIP客 戶,故原告至系爭分行時,均至「保險專區」座位區內進行等候暨結算匯款,且因原告為日本人,並非中華民國國民,僅略通簡單台語會話,非以中文溝通,因此系爭分行襄理陳淑玲表示可以幫原告填寫、用印相關之匯款單據,由於原告長期於系爭分行進行匯款,且於民國103年7月前亦有在系爭分行申購或贖回基金之經驗,因此對於系爭分行之人員自然十分信賴,故陳淑玲表示欲協助原告匯款時,原告即不疑有他,自103年8月起多次將裝有印鑑章3枚之印鑑盒交由陳淑 玲,由陳淑玲持之離開保險專區,由陳淑玲再轉交其他行員辦理匯款手續,待完成匯款手續後,陳淑玲才回到座位區,把印鑑盒交還原告。 ㈡因原告之富邦人壽金豐沛保險金提前解約,原告於105年5月初為確認該筆保險解約金是否已入原告在系爭分行開設之綜合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臺幣帳戶 ),持系爭臺幣帳戶存摺刷摺確認時,竟赫然發現105年4月21日竟有一筆申購「鋒新歐地美」之支出交易(該筆基金後遭林佑新於同年4月28日轉換為「鋒中股美」,復於同年5月9日轉換為「鋒策收配」),金額高達2000萬元,單筆之申 購手續費更高達40萬元,但原告根本沒有申購該基金,經原告要求查閱該基金之申購文書後,始發覺「特定金錢信託運用指示書」(下稱系爭指示書)上竟無原告親筆簽名,僅蓋有原告印章。又原告只有在每週二時會將印鑑盒交給陳淑玲,且系爭指示書上明載理財專員林佑新為受理人,故應係由陳淑玲及林佑新共同以盜蓋原告之印鑑章在系爭指示書上之方式偽造文書。系爭指示書上雖均有原告之印鑑印文,但無原告之親筆簽名,且無錄音交易確認碼,更無審閱至少5日 之情事,因此系爭指示書上之風險預告或委託人聲明均未經原告了解及知悉,更能證明系爭指示書係在原告不知情下,由林佑新與陳淑玲利用職務上機會之自行盜用原告之印鑑章所為。經原告在案發後向安泰銀行調閱資料後發現,林佑新與陳淑玲自103年8月起至105年5月10日止未經原告授權及同意下,共同利用職務之便擅自盜用原告印鑑章,總共進行基金申購54筆(詳附表一)、贖回58筆(詳附表二)、轉換10筆(詳附表三)之交易(下合稱為系爭交易)。 ㈢系爭交易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均係由林佑新與陳淑玲共同盜蓋原告印鑑章而作成,理由如下: ⒈系爭交易為短期間內多次密集申購、贖回、再申購之異常操作行為。 ⒉由本院勘驗之系爭分行監視錄影畫面可知,原告僅在系爭分行停留5至10分鐘,與林佑新幾乎沒有互動,也看不出林佑 新有為任何推介基金銷售之行為,亦無法看出證人即系爭分行經理張哲維有任何照會行為。 ⒊照會人員未為照會行為,安泰銀行竟即下單為系爭交易。 ⒋系爭交易中之行外交易之照會與張哲維、系爭分行前經理劉敬祥之證述不符。 ⒌原告於105年1月28日、同年月29日未至系爭分行,卻有行內交易紀錄。 ⒍系爭分行無營業單位主管,無法進行異常銷售之管理機制,管理上顯有重大過失。 ⒎原告沒有收到對帳單,系爭交易多數為外幣交易,交易最頻繁的時間點即104年至105年間,而原告在系爭分行開設之外匯綜合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系爭外幣帳戶)存摺於104年7月24日補摺後,長達10個月未為補摺,直到105 年5月12日才將系爭外幣帳戶補摺,104年7月24日至105年4 月11日期間的交易紀錄被濃縮記載為6筆「補彙」紀錄。若 原告有投資習慣,不可能有長達10個月未為補摺,不注意投資損益,證明原告未為系爭交易。 ㈣原告因林佑新與陳淑玲盜用印鑑章申購基金金融商品之行為,造成原告受有投資標的「鋒策收配」、「2倍看空原」、 「那斯達克生」未實現損益(即尚未辦理贖回)之損害4100萬元(美元兌新臺幣以1:29.56計算)、已實現損益(已辦理贖回)之損害455萬301元(美元兌新臺幣以1:29.417計 算,日幣兌新臺幣以0.2762:1計算)、手續費及管理費損 害542萬7160元,共計為5097萬7461元。因林佑新於104年3 月9日始至系爭分行任職,扣除此前之交易部分,林佑新仍 應就未實現損益之損害4100萬元、已實現損益之損害372萬5478元、手續費501萬6080元、管理費26萬8866元與陳淑玲、安泰銀行連帶給付。就聲明第一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2項、第188條;就聲明第二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2項、185條第1項、188條第1項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陳淑玲、安泰銀行應連帶給付原告5097萬74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009萬 30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⒊前二項給付於被告任一人為給付後,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林佑新則以:原告主張林佑新盜蓋其印鑑章為系爭交易云云,林佑新否認之。林佑新均係依原告之指示下單辦理基金及國外有價證券交易,系爭分行之前後任分行經理劉敬祥、張哲維及證人即其他理專黃靖文、彭國政均曾見聞原告指示林佑新為投資交易,且依系爭分行監視錄影畫面,林佑新確曾在系爭分行內與原告有交談或交付文件之情形,安泰銀行就原告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信託帳戶)每月份之基金交易均會寄送對帳單予原告,原告由系爭臺幣帳戶、系爭外幣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及存款餘額即可知悉所有基金交易行為,原告主張其長達1年9個月未發現有多筆未經授權之大量基金交易,顯有違經驗法則。再者,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未扣除其帳戶內基金現值及歷年獲取之股利,且匯率亦屬過高,倘林佑新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亦應負與有過失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陳淑玲則以:陳淑玲否認與林佑新共同盜蓋原告印鑑章之行為,原告就主張迄今未證明,且本院勘驗監視錄影畫面之結果,亦無法證明原告主張,甚且陳淑玲請假或休假時原告亦有基金交易之記錄,足可證明原告確實有投資相關基金之系爭交易行為,其主張林佑新夥同陳淑玲盜蓋其印鑑章一節與事實不符。再者,張哲維、黃靖文、劉敬祥及彭國政均已證明系爭基金交易係經原告同意所為,此與原告主張其自103 年7月22日最後一次申購結構型商品後即不再投資任何基金 商品一節已有不符。又安泰銀行每月均會寄送對帳單予原告,詳細記載相關基金交易,且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臺幣帳戶及系爭外幣帳戶存摺影本,刷摺記錄存有原告系爭交易相關紀錄(如基金名稱、扣款或入款金額、基金配息等)之記載等節,均可證明原告就系爭交易知情且同意。抑且,依安泰銀行所提監視器畫面及張哲維、劉敬祥、彭國政等人證詞均可證明,原告確實與林佑新熟識並有業務上之往來,原告主張其與林佑新僅有一面之緣且無業務往來,原告對此事實加以隱匿並為不實陳述,足見原告因心虛,故而為不實之主張與陳述,且由監視錄影畫面亦可得知原告時常與並不負責匯款業務之林佑新對話,甚至出現原告持文件與林佑新討論等畫面,亦可證明原告確實有投資相關基金之行為。退一步言,姑且不論原告主張是否屬實,然原告並未扣減基金之參考現值,以本金請求,且未扣減陳淑玲請假或休假期間之交易,以及行外交易等,原告請求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安泰銀行則以: ㈠依原告到系爭分行辦理交易之習慣,是由原告告知銀行人員交易內容,再由銀行人員代為填寫交易單據與蓋章,不僅系爭交易之系爭指示書是由銀行人員代為用印,其他各種存款、匯款、轉帳等交易單據,應亦如此。因此,原告在系爭分行的各種交易單據,其上面的印文應均是由銀行人員代為原告用印,此為雙方間交易習慣。據此,原告如主張其印文係遭盜蓋,自應就此盜蓋之變態事實舉證證明之。實則,系爭交易期間之前後任理專黃靖文、彭國政,均證稱原告是銷售基金的客戶,且均曾銷售基金予原告,在原告同意購買後由理專自行或其他銀行人員代為填寫系爭指示書與用印。再者,系爭交易期間之前後任系爭分行經理劉敬祥與張哲維,亦均證稱原告在系爭分行有買賣基金,且均曾親自見聞林佑新向原告說明基金產品或投資結果,或曾經與原告討論基金損益。由此可證,系爭基金交易確實是原告自行同意購買。 ㈡原告所為系爭交易之扣款、入款及配息,均會在原告系爭臺幣帳戶、系爭外幣帳戶存摺上列示,且安泰銀行每個月均會向原告寄送前一月份之基金交易紀錄對帳單,原告得據以核對系爭交易之內容。倘系爭交易並非原告所為,則原告在銀行存摺及交易次月份收到的交易對帳單上,即會發現系爭交易之內容,豈會在遭人盜蓋印鑑章而連續交易將近二年後,始發現其帳戶有不知情之交易?足見系爭交易均係原告同意購買,其主張遭盜蓋印鑑章乙事顯不合理,實不足採信。 ㈢退步言之,縱認定系爭指示書,係林佑新未經原告同意所蓋用,因原告自陳不曾與林佑新有交易往來,且亦無證據顯示系爭指示書是原告每周二來分行辦理肥前屋之匯款時遭人所盜用,則盜蓋行為並非林佑新或陳淑玲執行職務之行為,且無內在關聯,因此安泰銀行不負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連帶 賠償責任。再者,縱認定林佑新與陳淑玲係執行職務而對原告造成侵權,但安泰銀行對於林佑新與陳淑玲選任與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且因未經客戶同意即蓋用其印鑑章,已屬犯罪行為,縱使安泰銀行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該損害,安泰銀行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應無須負責。再退萬步言,縱使認定系爭指示書是林佑新未經原告同意所蓋用,原告未妥善保管私人印章、未核對系爭臺幣帳戶、系爭外幣帳戶存摺之交易明細,以及未確認安泰銀行寄送之交易對帳單,即屬對損害之發生與擴大存在重大過失,應負與有過失之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經查,林佑新自104年3月9日起至105年7月5日止在系爭分行任職,職務內容為理財專員;陳淑玲自103年1月2日起至105年10月16日止在系爭分行任職,職務內容為作業主管。系爭交易之手續費為515萬2068元,管理費27萬5092元等情,有 信託交易紀錄、安泰銀行任免人員通知書7份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一第233頁、第235頁、第403頁至第408頁、本院卷四第207頁至第209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544頁),應堪信為真實。 六、原告另主張系爭交易均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均係由林佑新與陳淑玲共同盜蓋印鑑章所作成,陳淑玲與安泰銀行應連帶給付原告5097萬7461元;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009萬3085元等節,則為被告3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原告主張系爭交易係林佑新與陳淑玲盜蓋印鑑章所為,是否有理由?㈡原告本件請求有無理由?金額為若干?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系爭交易係林佑新與陳淑玲盜蓋印鑑章所為,無理由: 原告執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2項、185條第1項、 第188條規定主張陳淑玲與安泰銀行及被告3人成立連帶侵權行為責任,則原告既然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請求權之人,對於行為人責任成立之行為,即應負舉證之責。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得謂業盡舉證責任。經查: ⒈原告主張之系爭交易,包含如附表一所示申購54筆、如附表二所示之贖回58筆、如附表三所示轉換10筆交易,此部分之主張係以信託交易紀錄3份為憑(見本院卷四第207頁至第215頁),因被告3人均稱若與信託交易紀錄相符,則對交易之事實不爭執(見本院卷六第218頁),經本院互核後,除原 告主張之附表一編號27、39之金額,附表二編號10、50之標的,有所誤植,應予更正外,其餘均與卷內信託交易紀錄相符,是系爭交易中各筆交易之日期、標的、金額應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此部分客觀事實首堪認定。再者,原告附表一、二、三受理人員、轉介人員、核印人員、覆核人員、照會人員等欄位,先由原告提出主張後(見本院卷五第41頁至第63頁),再由安泰銀行就原告無法辨認者協助特定(見本院卷五第297頁),由原告提出最終之附表一、二、三( 見本院卷五第345頁至367頁),且亦有各筆交易所憑系爭指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9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87頁、本院卷五第293頁至第295頁),既經原告與安泰銀行相互確認,系爭交易中各筆交易之受理人員、轉介人員、核印人員、覆核人員、照會人員應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此部分客觀事實亦堪認定。 ⒉依原告主張之附表一、二、三所示,系爭交易之申購部分,期間為103年11月26日至105年5月10日;轉換部分,期間為103年8月27日至105年5月9日;贖回部分,期間為104年2月4 日至105年5月9日。然林佑新係自104年3月9日起始在系爭分行任職,103年8月27日至104年3月8日期間之系爭交易,受 理人員(即理財專員)並非林佑新,此觀如附表一編號1至4之受理人員為黃靖文、附表二編號1至7之受理人員分別為黃靖文、訴外人林宛君、附表三編號1至4之受理人員分別為林宛君、彭國政即明。原告主張之系爭交易一方面涵蓋103年8月27日至105年5月10日之期間,另方面卻僅主張林佑新與陳淑玲自104年3月9日至105年5月10日有共同盜蓋印鑑章之行 為,則103年8月27日至104年3月8日期間之早期交易係如何 作成?實有疑義,可見原告主張本身已有內在矛盾之處。此部分另參以陳淑玲提出之104年12月4日請假單觀之(見本院卷二第209頁),亦可顯示陳淑玲不可能於104年12月4日與 林佑新共同盜蓋印鑑章為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交易,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非無疵累可指。 ⒊經本院通知黃靖文、彭國政、劉敬祥到庭作證,黃靖文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我在系爭分行擔任理財專員,當時經理是劉敬祥,陳淑玲是櫃臺襄理,我擔任系爭分行理財專員期間,理財客戶包括原告,原告除到系爭分行轉帳外,還有做投資理財,有些基金的投資,是一般的股票或債券基金,但忘記是股票或債券哪一種,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交易之系 爭指示書,受理人員之簽章是我的簽名,這些是原告同意購買的,都是臨櫃辦理,填寫經過因為時間已久有點忘記,但銷售過程需跟客戶清楚解釋投資內容,然後需在客戶面前完成蓋章,系爭指示書會拿到理財銷售櫃臺,櫃臺人員會KEY 到系統裡,蓋收發章,然後將收據給客戶,我跟原告接觸時,跟原告說明完後,原告的章不會自己蓋,會拿給我們,我們當著原告面前蓋用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72頁至第375頁);彭國政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好像於104年2月到同年6月 在系爭分行擔任理專,前手理專是黃靖文、後手理專是林佑新,我跟林佑新的任職期間有短暫重疊到,我比林佑新先到職,原告是我跟林佑新共同的客戶。如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交易,是我跟林佑新一起完成的交易,原告應該知道,有給原告收據,簿子扣款都有紀錄。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交易 ,記得是原告跟陳淑玲在櫃臺做交易,原告帳上有美金10萬元,陳淑玲有問是否有標的可以承作,陳淑玲要我跟林佑新討論後再跟原告討論,因為原告是日本人,我跟林佑新討論後,有用Google翻譯給原告看才下單,林佑新把基金資料、投資標的、內容、市場翻譯成日文列印出來給原告看,還有用台語告知標的,及列印STOCK Q市場走勢圖給原告看,我 記得是經過原告同意下單,陳淑玲再拿原告印章蓋章。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交易,當時做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交易有獲利,才再加碼,一樣也是透過原告確定之後,陳淑玲再拿原告印章蓋用,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交易應該沒有再用Google翻譯,也沒有給原告5天時間審閱,確認完就下單。至於如附表三編號3、4部分,性質是屬轉換,真正第一筆下單交易基金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交易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84頁至第390頁);劉敬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103年6月至104年9月在系爭分行擔任經理,我在任期間,理專有黃靖文、 彭國政、林佑新,到職時理專是黃靖文,黃靖文離職後,彭國政接黃靖文位置,彭國政離職後林佑新接彭國政位置,原告當時是系爭分行的客戶,提供原告存款與基金服務投資之服務,黃靖文離職較快,沒有接觸到黃靖文向原告銷售基金,彭國政部分接觸也沒幾次,我接觸到的是林佑新的部分,我們會去跟原告說明產品內容、市場狀況,最後由原告決定。原告如果來系爭分行,原告是系爭分行重要客人,如果我在,一定會出來見原告。另外我、陳淑玲、黃靖文、林佑新有去過原告在餐廳2樓之住家拜訪原告。原告還有邀請過我 跟林佑新去原告三芝牧場,我跟林佑新找時間去拜訪,原告從來沒有說過不買基金,但有說過不買保險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79頁至第384頁)。衡諸黃靖文、彭國政及劉敬祥均已無在安泰銀行任職,對於本件兩造均無利害關係可言,無對原告刻為不利證述之動機,亦無為被告3人甘冒偽證罪責之 可能,其等證詞應屬可信。由黃靖文、彭國政及劉敬祥之證詞可知,原告於黃靖文、彭國政擔任系爭分行理專,劉敬祥擔任系爭分行經理時期,即有透過系爭分行提供之理財服務,從事基金交易,如附表一編號1、2、3、6、9、附表二編 號1、2、3、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基金交易行為,均係經 原告同意或授權所為,原告向有將其印鑑章交付陳淑玲代為蓋用之交易習慣,另林佑新亦係提供原告基金投資理財規劃服務之理專之一,亦曾在基金交易前向原告說明基金投資內容,亦曾前往原告住家、三芝牧場拜訪過原告,可見原告所主張之其因99年遭詐騙投資境外基金慘賠6000萬元,此後即不再申購基金,系爭交易均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其與林佑新間沒有業務往來、幾乎沒有互動云云,均與事實不符。 ⒋原告主張之系爭交易涵蓋103年8月27日至105年5月10日之期間,系爭交易中申購、贖回之各筆交易支出均會顯示於原告系爭臺幣帳戶、系爭外幣帳戶存摺,此有原告系爭臺幣帳戶、系爭外幣帳戶存摺內頁在卷可考(見本院卷四第467頁至 第533頁、本院卷五第65頁至第281頁),若林佑新與陳淑玲有於103年8月27日至105年5月10日期間盜蓋原告之印鑑章為系爭交易,原告不可能於長達1年8月餘期間均無察覺系爭交易情事。另安泰銀行業已提出原告之系爭臺幣帳戶、系爭外幣帳戶存摺補登紀錄(見本院卷三第67頁至第71頁),以如附表一編號1、2之新臺幣基金交易而言,其交易日期為103 年11月26日,原告之系爭臺幣帳戶不但於103年11月26日有 補登存摺紀錄,甚至於103年11月28日、103年12月2日亦有 補登存摺紀錄,原告對於如附表一編號1、2之交易,不能諉為不知。另原告之系爭外幣帳戶,於103年8月27日至105年5月10日之期間,更係於103年9月12日、103年9月15日、103 年9月18日、103年11月5日、103年12月23日、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24日、104年3月3日、104年3月20日、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28日、104年5月13日、104年6月1日、104年7月24日有高達18次之補摺紀錄,對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交易,亦不可諉為不知,更不得事後 方主張乃林佑新與陳淑玲共用盜用印鑑章所為。如原告有遭林佑新、陳淑玲盜用印鑑章而為交易,原告應係於103年或104年間即會向銀行內部或向主管機關檢舉告發,甚至提起民刑事訴訟,不可能遲至原告起訴狀所稱105年5月間始發現系爭交易情事(本件民事訴訟則於107年4月17日始提起,有本院收狀戳可考,見本院卷一第7頁),由此足認原告本件主 張之事實,實無從逕信為真。 ⒌安泰銀行抗辯:客戶與被告間基金交易,被告均會彙整會個別客戶之對帳單,再將檔案委託訴外人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製,並以大宗郵件郵寄平信之方式,寄送予所有客戶,系爭交易均有寄送對帳單等語,業已提出重新印製之104年1月至105年5月間之對帳單、104年1月至105年5月間特約郵件郵費單為證(見本院卷三第467頁至第624頁)。細繹安泰銀行所提特約郵件郵費單,其上寄件人為安泰銀行信用卡部,換言之,對帳單之寄送係由總行為之,此部分亦有張哲維於本院中證述可憑(詳下述)。林佑新與陳淑玲苟有盜用印鑑章為系爭交易之行為,亦無法阻止安泰銀行總行依規寄送對帳單予原告,原告主張其均未收到對帳單云云,實難逕信。上開對帳單上,詳載定期存款到期通知、投資共同基金類之信託金額及參考損益、共同基金類本期交易明細(區分申購、轉換、贖回)、配息通知等交易資訊,原告於103年8月27日至105年5月10日期間,既已定期接獲對帳單,如原告有遭林佑新、陳淑玲盜用印鑑章而為交易情事,原告理應於次月即可發見,不可能遲至105年5月間始發現系爭交易情事,原告本件主張之事實,難以採信。 ⒍又本件經本院勘驗105年1月至105年5月間系爭分行內之監視器畫面,顯示原告實與林佑新熟識且於系爭分行內有所互動,此有105年1月5日、105年1月8日、105年2月2日、105年3 月15日、105年3月29日、105年5月3日監視錄影畫面之勘驗 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33頁、第235頁、第368頁、 第395頁、第397頁、本院卷四第42頁)。此部分亦可以原告於104年11月24日填載之「專業投資人申請書」、105年2月25日填載之「安泰商業銀行結構型商品提前終止契約申請書 」之受理人員均為林佑新(見本院卷一第55頁、本院卷三第73頁),佐證原告與林佑新之相識及業務往來情形。又本院就系爭分行監視器畫面之勘驗範圍,係勘驗105年1月至105 年5月間系爭交易之交易日期之監視器畫面,換言之,以系 爭交易之期間而言,已屬後階段之交易,原告與林佑新、陳淑玲間業已經歷104年3月9日至104年12月31日期間多筆交易之配合,如因長期交易致交易前之確認程序較顯為簡便,此亦屬林佑新、陳淑玲有無違反內部作業標準程序,應受安泰銀行內部檢討調查之問題,不可以交易前作業程序之簡便直接推論交易未經本人同意或授權。此外,林佑新在監視器畫面中在系爭分行內工作區域呈現蓋印姿勢部分,縱予解讀係為持原告印鑑章用印在系爭指示書上,雖未在原告面前為之,然原告仍在系爭分行內,且林佑新之蓋印地點亦係在系爭分行開放性工作區域,系爭分行人員均可共見共聞,林佑新並未有任何藏匿、掩飾之舉,此有105年1月19日、105年3月22日、105年4月6日監視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三第236頁、第439頁、第441頁),是由監視器畫面 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主張其與林佑新無業務往來、幾無互動,無可採信,且亦無從自監視器畫面之勘驗結果,推論出林佑新與陳淑玲係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蓋印原告之印鑑章在系爭指示書上。 ⒎證人張哲維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104 年10月開始擔任系爭分行經理迄今,在系爭分行負責存款、貸款、財富管理部分之業務,我認識原告,原告來系爭分行大部分會辦理的交易就是在櫃台辦鰻魚飼料匯款、繳交稅金、投資的事宜。投資事宜就是會跟原告講到目前基金損益,印象比較深的一次是有一次對話閒聊,原告說「賺錢講一次就好,不用常常講」(台語)。我到系爭分行任職以前,林佑新就已經是系爭分行理專,我有看過林佑新跟原告說明基金標的或市場行情,通常林佑新會跟原告講投資的狀況,我也有和分行的同仁(林佑新、陳淑玲、訴外人即理專陳怡蒨)到原告家裡,印象中有兩、三次,也有討論到對帳單的狀況,原告來系爭分行的頻率蠻高的,只要有來的話,我就會跟原告聊,問現在哪一支投資標的,目前的狀況或者說可以再持有,目前的報酬率沒那麼漂亮,我們的看法大概是如何。安泰銀行總行會寄送對帳單給客戶,基本上每個月都會寄。原告留存的通訊地址背不出來,就是肥前屋隔壁的電梯大樓3 樓,就是我去拜訪的原告住處。我有看過總行寄給原告的對帳單,就是在原告家中,原告拿出來跟我們討論對帳單,分行經理不可能有權限要總行不要寄送對帳單給特定人,總行寄對帳單給客戶,如果有退件的話,我們會收到通知,但都沒有收到任何退件通知。我知道原告在103 年8 月至105 年5 月投資基金之損益情況,我會跟原告聊,有聊到假設賺錢,原告會跟我說賺錢講一次就好,有時我會跟原告講說,林佑新給他的建議是再放一下,看市場的狀況。原告是系爭分行很重要的客戶,所以系爭分行大家都知道原告且知悉原告投資基金,系爭分行平均一個理專都負責大概200個客戶,沒有其他人反 應過林佑新盜蓋印章的問題。照會的流程就是確認客戶有這個交易,我會跟原告講現在投資的狀況,我不會拿系爭指示書照會,就是口頭照會,親自跟電話都有,我只會講投資什麼跟金額,例如說10萬美金,石油,其他的不會講,因為原告很常來系爭分行,如果我遇到原告的話,我會跟原告講下了什麼基金、目前的報酬正幾% 或負幾% ,林佑新他的建議 大概是怎麼樣,例如繼續持有或贖回還是怎麼樣。就我的認知,我到任系爭分行後,原告有同意系爭基金交易,認知的來源,其中印象比較深就是原告有說過,賺錢講一次。我的印象原告來系爭分行時,會帶一個小的盒子,印章就是在盒子裡。有無將印鑑盒交給林佑新,我記不起來,也記不起來林佑新有無在原告面前持原告印鑑章蓋用在系爭指示書,也想不起來有無見聞過,原告在系爭分行保險專區內,林佑新在分行其他工作位置(不是在保險專區內)上持原告印鑑章蓋用系爭指示書,也記不起來有無見聞過林佑新持原告印鑑章蓋用系爭指示書,因為我看到文件時,章已經蓋好了才會有核印,但有見聞過林佑新將系爭指示書拿在手上,跟原告講,我在旁邊也有聽到,講的內容不一定,大部分是買什麼,今天損益的狀況。我有印象原告有說他以前在別的銀行虧過錢,林佑新要好好的幫他顧好這些錢等語(見本院卷五第96頁至第115頁),張哲維雖為系爭交易期間之分行經理, 且現仍在任,惟觀其證述內容,對於未親身見聞或不負記憶者,亦明白證述未親自見聞或不負記憶,並無刻為林佑新與陳淑玲有利之證述,且就所涉照會流程,係講述實務照會流程,而非為維護自身,講述標準照會流程,又張哲維之證述,佐以104年10月至105年5月間系爭信託帳號之贖回信託交 易紀錄(見本院卷五第211頁至第213頁),期間40筆贖回交易紀錄中,共有26筆呈獲利表現,與張哲維所證稱之原告曾說「賺錢講一次就好,不用常常講」(台語)等語實可相互勾稽,亦可與本院上開系爭分行監視錄影畫面勘驗結果顯示原告實與林佑新熟識且於系爭分行內有所互動互為佐證,足證原告主張之系爭交易均為林佑新與陳淑玲盜用印鑑章所為,實難採信。 ⒏原告雖主張系爭交易上均無原告之簽名,如原告本人同意進行之交易,原告會以簽名方式為之云云。然依安泰銀行提出之印鑑卡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31頁、第411頁),原告系爭信託帳戶開戶時間為92年11月13日,印鑑留存為「單一印鑑章」,且指定「一式憑一式」,原告直至106年9月14日始變更印鑑為「簽名與印鑑章」,亦指定「一式憑一式」。換言之,系爭交易所憑系爭指示書上,原告之委託人簽章欄位(同信託帳戶原留印鑑),本僅得憑原告之單一印鑑章為之,此乃原告基於92年11月13日開戶時所為決定,原告上開主張,實難憑採。 ⒐原告雖以事實主張所示之7大理由主張系爭交易為林佑新與陳 淑玲共同盜用其印鑑章所為。然: ⑴原告主張林佑新與陳淑玲盜用其印鑑章為系爭交易,故成立侵權行為,是本件應探究者為系爭交易是否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系爭交易之合理性,則非所問,如為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之交易,系爭交易之不合理性,如短期間內多次密集申購、贖回、再申購等,均應由基金交易投資人承擔。本件綜合卷內各項事證,難認原告業已舉證證明系爭交易為林佑新與陳淑玲盜用印鑑章所為或系爭交易缺乏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原告不可徒憑系爭交易之不合理之處,推論系爭交易未經同意或授權。 ⑵依本院勘驗之系爭分行錄影畫面可知,原告實與林佑新熟識且於系爭分行內有所互動。且依彭國政、劉敬祥、張哲維之上開證述,亦可證明林佑新曾向原告推介銷售基金,原告仍主張與林佑新沒有互動、未曾接受基金推介銷售云云,實與事實不符。 ⑶所謂「照會」,乃確認、核對交易行為人有無特定交易之交易意願及交易正確性之制度。劉敬祥、張哲維業已證述分別曾與原告說明基金內容、市場情形,由原告自行決定是否投資基金,原告有同意進行系爭交易等節,縱照會程序繁簡不一,仍無礙劉敬祥、張哲維業已確認原告本人對系爭交易之交易意願,原告不得以照會程序之簡略程度,反推系爭交易未經同意或授權。 ⑷本件業已函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有無相關金融法規規範,系爭交易應交付契約正本、影本予客戶?可否例外不交付?交易應行錄音?各項欄位應由客戶填寫?經金管會函覆:「㈠ 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 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下稱該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及該辦法問答集第16題,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及其他依法令應簽署之契約或文件(包含每 次交易須簽署的文件,如申購書),並交付契約正本或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予委託人,未於簽約當時交付者,應於簽約後以郵寄或其他約定之方式交付委託人。㈡經查『信託 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39條之1規定,信託業與委 託人間透過人工接聽電話之方式辦理交易,應同步全程錄音,錄音紀錄應至少保存5年;次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 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第5點第4款,銀行擔任銷售機構如採人員接聽電話交易及指示方式受理投資,應全程錄音,錄音帶至少應保存2個月。依來文附件『 特定金錢信託運用指示書』所示,該等交易均為臨櫃辦理,經查目前並未對以臨櫃方式辦理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訂有辦理過程應行錄音之相關規範。㈢另查目前並未對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委託人所簽署之信託契約或所為之運用指示,應由客戶本人填寫,不得由業務人員代為填寫之規範。惟依該辦法第26條,信託契約訂約前應盡該辦法第27條之告知義務,並提供委託人合理審閱期間」,有金管會108年5月20日銀局(國)字第10801052430號函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327頁至第328頁)。是依金管會上開回函,系爭交易無論行內或行外交易,因均係原告本人親自辦理,非以電話進行交易,本無錄音規範,亦無不得代客戶填寫系爭指示書之規範。至系爭指示書之影本,依金管會之回函,本應交付原告收執,林佑新亦不爭執本應交付系爭指示書收執聯,但因原告拒收,已依規定做銷毀乙節(見本院卷一第278頁),由此固可見林佑新確有銷毀本應交付原 告之系爭指示書收執聯之事實,然此屬是否符合安泰銀行或主管機關標準作業流程之問題,及安泰銀行內部或主管機關是否對林佑新可能行政上違失追究之相關責任問題,祇要系爭交易仍符原告本人同意或授權,即不得率予論斷林佑新與陳淑玲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 ⑸如附表一編號36、附表二編號40、41所示之交易之系爭指示書(見本院卷二第39頁、、第243頁),顯示交易為「行內 交易」,然經本院勘驗系爭分行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9日監視錄影畫面,原告均未出現在系爭分行內,此為被告3 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292頁),然依監視錄影畫面所 示,林佑新於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9日均有朝系爭分行門口走出去後,復進入系爭分行至右側工作區躬身處理事務,雙手呈現蓋用姿勢之舉,此有上開日期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293頁、第295頁),且原告自始主張未將印鑑章長期交付他人保管,僅至系爭分行辦理業務時,單次交付系爭分行人員辦理匯款業務,是依原告之主張,原告係個別交付印鑑章供系爭分行人員使用。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9日原告未基於同意個別交付印鑑章予林佑新,林佑新如何據以辦理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9日之交易?是林佑新所抗辯之前往系爭分行門口向原告拿取印鑑章至系爭分行內辦理系爭交易,所辯非無可採。 ⑹按「異常銷售之管理機制:營業單位主管應注意業務人員是否有勸誘客戶於短期間内,以多次贖回、再申購金融商品之方式不當賺取佣金之情事,如發現業務人員有該等情事,應立即通報通路營運部以為後續處理。」,安泰商業銀行財富管理業務銷售流程要點第27條第4項定有明文。依系爭分行 之組織圖所示(見本院卷一第409頁),系爭分行之最高主 管即經理,並無設置協理,陳淑玲僅為(存款)作業部門主管,故系爭分行之「營業單位主管」應即為經理,應依上開規定注意有無異常銷售情形,並無原告所稱系爭分行無法進行異常銷售管理機制之情事。惟本件之重點在於系爭交易是否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系爭交易是否為林佑新與陳淑玲共同盜蓋印鑑章所為?系爭分行經理有無進行異常銷售管理,管理有無疏失,均非所問,亦不得由異常交易管理上之過失,推論系爭交易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 ⑺原告之系爭臺幣帳戶、系爭外幣帳戶之補摺情形已如前述,原告早已可得知悉系爭交易之存在及系爭臺幣帳戶、系爭外幣帳戶因系爭交易所生收入、支出情形,原告不可徒執系爭外幣帳戶104年7月25日至105年5月12日期間未為補摺情事而為主張,卻將103年8月27日至104年7月24日間原告對於系爭臺幣帳戶、系爭外幣帳戶之補摺情形恝置不論。原告所主張之如果原告有投資習慣,不可能有長達10個月未為補摺,不注意投資損益云云,純屬主觀推論,不能逕信。 ⒑綜上,原告主張系爭交易未經其同意或授權,係林佑新與陳淑玲盜蓋印鑑章所為等情,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然由原告所舉證據,及本件卷內各項證據,無法使本院就上開情事獲得確實之心證,因原告未盡舉證之責,原告上開主張,無從逕信為真。 ㈡原告本件請求無理由: 原告本件執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2項、185條第1 項、第188條規定主張陳淑玲與安泰銀行及被告3人成立侵權行為責任,其前提仍為林佑新與陳淑玲共同盜蓋原告印鑑章,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為系爭交易行為,然原告對於上開情事,未盡舉證之責,林佑新與陳淑玲即不成立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之侵權行為責任,自無被告3人 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或安泰銀行應負僱用人責任可言,原告本件請求,應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就聲明第一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2項、第188條;就聲明第二項,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2項、185條第1項、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陳 淑玲、安泰銀行應連帶給付原告5097萬74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3 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009萬30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給付於被告 任一人為給付後,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簡素惠 附表一:申購 出處:本院卷五第345頁至第353頁 申購 編號 日期 標的 金額 受理人員 轉介人員 核印人員 覆核人員 照會人員 卷號 1 103年11月26日 28A9股息美月配(三級) 100萬元 黃靖文 林宛君 林宛君 陳淑玲 空白 本院卷二第105頁 2 103年11月26日 28A9股息美月配(三級) 100萬元 3 103年12月9日 28A8股息美累積(三級) 美金5萬元 黃靖文 黃姿榕 黃姿榕 陳淑玲 空白 本院卷二第103頁 4 103年12月10日 28A8股息美累積(三級) 美金5萬元 黃靖文 廖偉盛 黃姿榕 陳淑玲 空白 本院卷二第101頁 5 104年4月2日 3601瑞銀生化(四級) 美金10萬元 林佑新 廖偉盛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99頁 6 104年4月9日 2094日動力美沖(四級) 美金10萬元 彭國政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97頁 7 104年4月24日 1879富德美元(四級) 美金10萬元 林佑新 陳淑玲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95頁 8 104年5月21日 3652瑞銀俄羅斯(五級) 美金5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空白 本院卷二第93頁 9 104年5月22日 2618摩根菲律賓(五級) 美金5萬元 彭國政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劉敬祥 本院卷二第91頁 10 104年7月28日 3908SK北美股票(四級) 美金2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89頁 11 104年8月4日 3601瑞銀生化(四級) 美金2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87頁 12 104年8月19日 3630瑞銀日本(四級) 日圓30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劉敬祥 本院卷二第85頁 13 104年9月17日 3601瑞銀生化(四級) 美金2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劉敬祥 本院卷二第83頁 14 104年10月26日 3601瑞銀生化(四級) 美金1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邱培媁 本院卷二第81頁 15 104年11月2日 3609瑞銀中國(五級) 美金1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79頁 16 104年11月3日 2602摩根日本(四級) 日圓20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77頁 17 104年11月4日 1314天達環黃金(五級) 美金1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75頁 18 104年11月9日 Z266兩多原油(六級) 美金9萬9982.08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73頁 19 104年11月11日 1809富達日本(四級) 日圓20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71頁 20 104年11月16日 3609瑞銀中國(五級) 美金8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69頁 21 104年11月24日 2929大華全保US(三級) 美金1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67頁 22 104年11月25日 1879富德美元避(四級) 美金15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65頁 23 104年11月27日 2861施羅德日本(四級) 日圓20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63頁 24 104年11月30日 2861施羅德日本(四級) 日圓20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61頁 25 104年12月2日 Z019兩空S&P500(七級) 美金9萬9993.45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59頁 26 104年12月4日 2861施羅德日本(四級) 日圓20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廖偉盛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57頁 27 104年12月9日 Z265兩空原油(七級) 美金24萬9971.60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55頁 28 104年12月14日 Z270兩多金融股(六級) 美金8萬9990.08元 林佑新 空白 邱培媁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53頁 29 104年12月18日 Z266兩多原油(六級) 美金26萬9997元 林佑新 陳淑玲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51頁 30 104年12月23日 Z265兩空原油(七級) 美金8萬8089.12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49頁 31 104年12月30日 3652瑞銀俄羅斯(五級) 美金17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廖偉盛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47頁 32 104年12月30日 Z265兩空原油(七級) 美金9萬9925.20元 33 105年1月8日 2602摩根日本(四級) 日圓50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45頁 34 105年1月11日 Z266兩多原油(六級) 美金19萬5003.60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43頁 35 105年1月19日 Z266兩多原油(六級) 美金15萬5903.80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41頁 36 105年1月29日 2602摩根日本(四級) 日圓50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39頁 陳淑玲 37 105年2月3日 1420TG泰國基金(五級) 美金4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37頁 38 105年2月17日 1809富達日本(四級) 日圓50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35頁 39 105年2月18日 Z265兩空原油(七級) 美金43萬9291.76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33頁 40 105年2月25日 1420TG泰國基金(五級) 美金25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31頁 41 105年2月25日 Z266兩多原油(六級) 美金23萬2936.80元 42 105年3月4日 Z265兩空原油(七級) 美金58萬774.60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9頁 43 105年3月8日 2861施羅德日本(四級) 日圓25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7頁 44 105年3月9日 2862施羅德日小(四級) 日圓25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邱培媁 張哲維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5頁 45 105年3月15日 2621摩根泰國(五級) 美金1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23頁 46 105年3月16日 2618摩根菲律賓(五級) 美金1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1頁 47 105年3月21日 Z265兩空原油(七級) 美金34萬2191.52元 林佑新 空白 無法辨認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19頁 48 105年3月31日 2014景順日小企(四級) 日圓50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17頁 49 105年3月31日 Z265兩空原油(七級) 美金45萬1490.40元 50 105年4月6日 Z260土耳其指數(五級) 美金9萬8693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15頁 51 105年4月21日 0Y18鋒新歐地美(五級) 20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邱培媁 陳淑玲 廖偉盛 本院卷二第13頁 52 105年4月26日 1809富達日本(四級) 日圓25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11頁 53 105年4月26日 1822富達日小(四級) 日圓2500萬元 54 105年5月10日 Z004生技指數(四級) 美金12萬9902.40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9頁 附表二:贖回 出處:本院卷五第355頁至第365頁 贖回 編號 日期 標的 金額 受理人員 轉介人員 核印人員 覆核人員 照會人員 卷號 1 103年8月27日 1442TG生領航US(四級) 美金6萬3258.71元 黃靖文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空白 本院卷二第287頁 2 103年12月10日 0027鋒裕環高BX(三級) 美金8萬2770.86元 黃靖文 廖偉盛 黃姿榕 陳淑玲 空白 本院卷二第101頁 3 103年12月10日 0027鋒裕環高BX(三級) 美金8萬9900.64元 4 104年2月11日 28A9股息美月配(三級) 100萬2454元 林宛君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空白 本院卷二第285頁 5 104年2月11日 28A9股息美月配(三級) 100萬2454元 6 104年2月24日 28A8股息美累積(三級) 美金5萬1635.26元 林宛君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空白 本院卷二第283頁 7 104年2月24日 28A8股息美累積(三級) 美金5萬1482.2元 8 104年4月16日 3601瑞銀生化(四級) 美金10萬5726.06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劉敬祥 本院卷二第281頁 9 104年5月20日 2094日動力美沖(四級) 美金10萬6864.53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劉敬祥 本院卷二第279頁 10 104年7月9日 1415TG歐洲基金(四級) 美金1萬5375.50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277頁 11 104年7月9日 1879富德美元避(四級) 美金9萬6115.67元 12 104年7月9日 3652瑞銀俄羅斯(五級) 美金4萬3950.56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275頁 13 104年7月9日 0023鋒美高B2(三級) 美金9萬3474.39元 14 104年7月9日 2618摩根菲律賓(五級) 美金4萬6835.48元 15 104年8月11日 3908SK北美股票(四級) 美金20萬4249.07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273頁 16 104年8月28日 3609瑞銀中國(五級) 美金18萬2218.76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劉敬祥 本院卷二第271頁 17 104年8月28日 3630瑞銀日本(四級) 日圓2803萬8410元 18 104年9月30日 3601瑞銀生化(四級) 美金16萬5623.76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269頁 19 104年10月29日 3601瑞銀生化(四級) 美金10萬3443.38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67頁 20 104年11月5日 3609瑞銀中國(五級) 美金10萬3014.48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65頁 21 104年11月9日 2602摩根日本(四級) 日圓2058萬6852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73頁 22 104年11月16日 Z266兩多原油(六級) 美金8萬5563.66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69頁 23 104年11月17日 0035鋒歐潛BUS(四級) 美金6萬4895.55元 林佑新 空白 邱培媁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263頁 24 104年11月17日 0001鋒裕美國B2(四級) 美金1萬6233.90元 25 104年11月17日 1809富達日本(四級) 日圓2001萬194元 26 104年11月19日 3609瑞銀中國(五級) 美金8萬1292.83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61頁 27 104年11月30日 2929大華全保US(三級) 美金10萬227.02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61頁 28 104年12月1日 1879富德美元避(四級) 美金15萬1856.46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空白 本院卷二第259頁 29 104年12月3日 Z019兩空S&P500(七級) 美金10萬1839.10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57頁 30 104年12月10日 Z265兩空原油(七級) 美金26萬6929.54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55頁 31 104年12月15日 Z270兩多金融股(六級) 美金9萬2558.61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53頁 32 104年12月23日 Z266兩多原油(六級) 美金27萬9471.56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49頁 33 105年1月4日 2861施羅德日本(四級) 日圓1877萬104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51頁 34 105年1月4日 2861施羅德日本(四級) 日圓1887萬5832元 35 105年1月4日 2861施羅德日本(四級) 日圓1890萬3504元 36 105年1月5日 Z265兩空原油(七級) 美金9萬790.25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49頁 37 105年1月5日 Z265兩空原油(七級) 美金10萬3400.01元 38 105年1月7日 3652瑞銀俄羅斯(五級) 美金16萬943.39元 林佑新 空白 邱培媁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47頁 39 105年1月25日 2602摩根日本(四級) 日圓4782萬4696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廖偉盛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45頁 40 105年1月28日 Z266兩多原油(六級) 美金19萬521.91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243頁 41 105年1月29日 1306天達歐股(四級) 美金7萬9603.26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39頁 陳淑玲 42 105年2月5日 2602摩根日本(四級) 日圓4821萬4847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41頁 43 105年2月16日 1420TG泰國基金(五級) 美金40萬2731.94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39頁 44 105年2月19日 Z265兩空原油(七級) 美金48萬5275.71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37頁 45 105年2月26日 Z266兩多原油(六級) 美金26萬4620.47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35頁 46 105年3月2日 1809富達日本(四級) 日圓5218萬7697元 林佑新 空白 邱培媁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33頁 47 105年3月2日 1420TG泰國基金(五級) 美金25萬5616.44元 48 105年3月7日 Z266兩多原油(六級) 美金19萬3598.26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31頁 49 105年3月15日 2861施羅德日本(四級) 日圓2521萬3857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229頁 50 105年3月15日 2862施羅德日本(四級) 日圓2585萬1757元 51 105年3月21日 2601摩根泰國(五級) 美金10萬1128.35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27頁 52 105年3月22日 2618摩根菲律賓(五級) 美金10萬4980.37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225頁 53 105年3月23日 Z265兩空原油(七級) 美金35萬4556.41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23頁 54 105年4月11日 Z260土耳其指數(五級) 美金10萬1607.26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廖偉盛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21頁 55 105年4月14日 2014景順日小企(四級) 日圓5013萬6239元 林佑新 空白 穆怡君 陳淑玲 廖偉盛 本院卷二第219頁 56 105年5月3日 1809富達日本(四級) 日圓2294萬8416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217頁 57 105年5月3日 1822富達日小(四級) 日圓2308萬2230元 58 105年5月9日 Z265兩空原油(七級) 美金35萬448.29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15頁 附表三:轉換 本院卷五第367頁 轉換 編號 日期 標的 金額 受理人員 轉介人員 核印人員 覆核人員 照會人員 卷號 1 104年2月4日 0040鋒裕綜債BX(二級) 美金8萬元 林宛君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五第293頁 2 104年2月4日 0040鋒裕綜債BX(二級) 美金2萬元 3 104年3月20日 0001鋒裕美國B2(四級) 美金8萬元 彭國政 空白 朱洹萁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五第294頁 4 104年3月20日 0001鋒裕美國B2(四級) 美金2萬元 5 104年7月9日 0035鋒歐潛BUS(四級) 美金8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277頁 6 104年8月19日 3609瑞銀中國(五級) 美金2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黃姿榕 陳淑玲 劉敬祥 本院卷二第85頁 7 104年11月11日 1305天達環球能(四級) 美金1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陳淑玲 本院卷二第71頁 8 105年1月5日 1306天達歐股(四級) 美金1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49頁 9 105年4月28日 0Y16鋒中股美T(五級) 20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張哲維 張哲維 本院卷五第295頁 10 105年5月9日 0Y33鋒策收配(二級) 2000萬元 林佑新 空白 陳秀玲 陳淑玲 張哲維 本院卷二第2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