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3號原 告 華豐鋼鐵鍛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選榮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郭曉丰律師 被 告 李曾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