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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原告
華豐鋼鐵鍛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選榮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曉丰律師
被告
李曾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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