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 原告
- 海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宇恩
- 訴訟代理人
- 顏光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達傑律師
- 被告
- 杬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曉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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