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馮振義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馮瀚鋒
- 上三人共同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祐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