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九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建新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
- 被告
- 楊建新
- 被告
- 上訴人即
- 被告
- 楊丹妮(原名:瞿丹妮)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學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1,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