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九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新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建新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丹妮(原名:瞿丹妮)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1,47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6,8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