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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戴嘉慧

上訴人即

被告
九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新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
被告
楊建新
被告
上訴人即
被告
楊丹妮(原名:瞿丹妮)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1,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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