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 原告
- e-NDE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Il Hyeong,Kong
- 訴訟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 被告
- 空軍保修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李莒聲
- 被告
- 正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E-NDE CO.,LTD 」之記載,應更正為「e-NDE Co.,Ltd 」。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IL HYEONG, KONG 」之記載,應更正為「Il Hyeong, Kong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