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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原告
e-NDE Co., Ltd
法定代理人
Il Hyeong,Kong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告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李莒聲
被告
正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E-NDE CO.,LTD 」之記載,應更正為「e-NDE Co.,Ltd 」。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IL HYEONG, KONG 」之記載,應更正為「Il Hyeong, Kong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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