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e、Il Hyeong, Kon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原 告 e-NDE Co.,Ltd 法定代理人 Il Hyeong, Kong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金兆航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原告「E-NDE CO.,LTD 」之記載,應更正為「e-NDE Co.,Ltd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IL HYEONG, KONG 」之記載,應更正為「Il Hyeong, Kong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