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兆航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e-NDE Co.,Ltd 法定代理人 Il Hyeong, K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肆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48,019.2 元,以起訴時民國106 年7 月27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 比30.422換算,為新臺幣7,545,24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