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啟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啟賢 張文星 陳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92 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伍萬零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