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啟賢
張文星
陳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92 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伍萬零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張文星
陳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92 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伍萬零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