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 原告
-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枝
- 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玲
- 被告
- 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丑
- 被告
- 洪芳鈴
洪彩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7 日內具狀確認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確認之動產抵押所擔保之債權數額,及追加聲明(即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之請求行為對象,並說明追加聲明部分之請求權基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