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3號原 告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陳淑玲 被 告 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丑 被 告 洪芳鈴 洪彩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7 日內具狀確認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確認之動產抵押所擔保之債權數額,及追加聲明(即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之請求行為對象,並說明追加聲明部分之請求權基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立原